介子九维
瑞能研究院

文章库 / 新能源政策 / 全网首发 | 安全、市场、消纳:2025年新能源政策矩阵式解读及发展趋势分析

新能源政策

全网首发 | 安全、市场、消纳:2025年新能源政策矩阵式解读及发展趋势分析

在公众号阅读原文 ↗

引言

“十四五”时期,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成效显著,可再生能源装机占比大幅提升至约60%,风电、光伏年新增装机规模大幅跃升,清洁能源在全社会用电量中的占比稳步提高。

随着规模的快速扩张,深层次的结构性矛盾逐渐显现,局部电网承载力趋紧导致消纳压力增大,新能源发电市场化交易机制尚待完善,价格信号对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有待加强,高比例波动性电源接入对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出了更高要求。上述因素表明,支撑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仍需进一步巩固。

2025年处于“十四五”收官与“十五五”谋划的关键节点,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意义。纵观全年,国家层面密集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性极强的政策措施,旨在解决安全、市场和消纳三大核心问题。

这一系列政策实践探索,与年底召开的两次重要会议精神形成了高度的历史契合。2025年10月23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十五五”规划建议》)以及12月11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深刻总结了这一阶段的发展经验,将全年的政策探索升华为“建设能源强国”、“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的顶层战略,为未来五年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在此背景下,2025年的政策演进呈现出鲜明的特征,从单纯追求规模增长向“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的深刻转变。安全成为发展的刚性约束,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系统调节和消纳能力的提升被确立为破解发展瓶颈的关键动能。

01

迈向“十五五”的系统性重塑

2025年中国能源政策的顶层设计,紧密围绕“双碳”目标与构建新型能源体系展开。全年的政策轨迹显示,行业主管部门正在逐步通过制度创新与价格机制引导,推动新能源发电从政策保障向市场驱动转变;通过构建源网荷储全链条平衡,增强系统对高比例新能源的接纳能力。

这一全年的改革探索,最终在年底的宏观战略文件中得到了确认和深化。《建议》明确提出“推进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加快健全适应新型能源体系的市场和价格机制”,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总结2025年工作时指出,“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持续推进,重点领域风险化解取得积极进展”,并进一步部署要“制定能源强国建设规划纲要”。

这表明,2025年实施的一切政策路径,完全符合中央对“十五五”时期“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的战略判断。

因此,2025年密集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实质上是为开启“十五五”新阶段进行的先行先试和系统性铺垫,旨在初步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的能源保障。

02

2025年新能源重点政策汇编

本章梳理了2025年全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工信部等部门发布的四十余项关键政策文件,这些文件涵盖规划建设、市场交易、价格机制、财政金融支持及技术支撑等多个领域,共同构成了当年的政策体系。

序号政策名称发文详情主要内容摘要
1《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优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年)》单位: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字号:发改能源〔2024〕1803号 日期:2025年1月6日部署通过煤电灵活性改造、抽水蓄能、新型储能、需求响应和跨区调剂等手段,提高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夯实高比例新能源并网消纳的基础。
2《2025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单位:国家能源局 字号:国能发监管〔2025〕3号 日期:2025年1月10日明确当年能源监管重点,聚焦新能源并网接入、电力交易和调度运行等环节的监管,强调电网公平开放,保障新能源与新型主体平等参与市场。
3《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单位:国家能源局 字号: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 日期:2025年1月17日针对分布式光伏无序发展带来的配电网承载压力,重新规范并细化管理,按自然人/法人及工商业类型分类、限定接入电压等级和容量上限、建立以配电网承载力评估为核心的项目备案和接网机制,优先就地自用消纳。
4《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单位: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字号:发改能源规〔2025〕93号 日期:2025年1月24日强化抽水蓄能项目核准前的需求论证,严控建设总量、防止盲目上马;优化站址布局,建立全生命周期管理;完善辅助服务补偿机制,确保抽蓄电站“建得起、用得上”,发挥新能源消纳“压舱石”作用。
5《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单位: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字号:发改价格〔2025〕136号 日期:2025年1月27日年度纲领性政策。提出新能源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交易;建立“机制电价+差价结算”的新价格机制(存量项目设基准价上限,增量项目通过市场竞价形成价格);加强中长期合同与现货市场的衔接,稳定预期并引导新能源投资和消纳。
6《新型储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单位: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等 字号:工信部联电子〔2025〕7号 日期:2025年2月10日面向储能产业供给侧,提出到2027年打造高安全、长寿命、低成本的新型储能产品体系。重点攻关高安全电池、全固态电池等前沿技术;建立储能设备全生命周期碳足迹管理制度,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夯实储能作为新能源调节支撑的物质基础。
7《关于印发〈2025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单位:国家能源局 字号:国能发规划〔2025〕16号 日期:2025年2月27日明确年度能源发展目标,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占比提高到约60%,新增新能源装机2亿千瓦以上;部署安全保供、绿色转型、体制改革等21项重点任务,统筹推进大型风光基地、“沙戈荒”基地外送与就地消纳、新型电力系统试点等工作。
8《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单位: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字号:发改能源〔2025〕262号 日期:2025年3月6日健全绿色电力证书(绿证)的核发、交易与核销机制,强化绿证与绿电交易的衔接,推动将自愿认购绿电的行为纳入约束性考核,通过消费侧发掘新能源消纳潜力并提高新能源项目收益。
9《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单位: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字号:发改能源规〔2025〕411号 日期:2025年4月3日统一规范调峰、调频、备用等各类辅助服务市场的运营规则。通过市场化的价格补偿机制调动发电侧和用户侧提供调节服务的积极性,释放系统调节能力,以适应高比例新能源接入下的平衡需求。
10《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单位: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字号:发改能源〔2025〕357号 日期:2025年4月11日明确虚拟电厂的定义、范围与发展目标。鼓励聚合分布式光伏、储能、可控负荷等资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提供辅助服务;建立虚拟电厂技术标准和数据安全规范。通过负荷聚合提升需求侧对新能源的吸纳能力,平抑分布式能源波动。
11《电力市场秩序专项监管通知》单位:国家能源局 字号:国能综通监管〔2025〕58号 日期:2025年4月11日开展电力市场秩序专项监管行动,整治市场准入、交易组织、结算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防止新能源发电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被不合理规则挤出。强调电网公平开放,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
12《关于全面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单位:国家发改委办公厅 字号:发改办体改〔2025〕394号 日期:2025年4月16日提出了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要求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省级现货市场全覆盖并连续结算试运行。引入独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用户侧市场主体全面参与交易,强化以市场价格信号来引导能源资源优化配置。
13《关于推动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单位: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等 字号:交规划发〔2025〕42号 日期:2025年4月25日统筹公路、水运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与新能源布局。加快高速公路服务区充换电网络建设,推广港口岸电和清洁燃料;推动交通领域的“源网荷储”一体化,鼓励新能源汽车与电网互动(V2G),扩大交通用能绿电消费比重。
14《关于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的意见》单位: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字号:发改能源规〔2025〕624号 日期:2025年5月16日深化“获得电力”改革,全面优化用电营商环境。拓展低压小微企业“三零”(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和高压用户“三省”(省时、省力、省钱)办电服务;引导配电网投资向分布式新能源接入倾斜;建立配电网承载力信息公开机制,提升分布式新能源并网效率。
15《关于组织开展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第一批试点工作的通知》单位:国家能源局 字号:国能发电力〔2025〕53号 日期:2025年5月23日确定了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七大试点方向,包括构网型技术(增强弱电网下的大电网稳定性)、系统友好型新能源电站、智能微电网、算力与电力协同、虚拟电厂、大规模外送基地、新一代煤电等。通过试点示范,探索高比例新能源电力系统的运行新模式和关键支撑技术。
16《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单位: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字号:发改能源〔2025〕650号 日期:2025年5月30日明确“绿电直连”的定义(发电侧与用户侧点对点直接供电),分类管理并网型和离网型直连模式;规范计量结算;提出适用场景(如大型数据中心、高耗能产业转型升级等)。通过允许新能源电源与负荷物理直接连接,降低输电成本和损耗,实现就地消纳,突破传统电网统购统销模式的限制。
17《2025年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通知》单位:工信部等五部门 字号:工信厅通装函〔2025〕219号 日期:2025年6月4日开展2025年度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通过财政补贴、车型推广等措施鼓励农村地区购置使用电动汽车。此举将扩大农村地区用电需求,间接拓展新能源电力的消纳市场(“电从车来”)。
18《关于组织开展能源领域氢能试点工作的通知》单位:国家能源局 字号:国能综通科技〔2025〕91号 日期:2025年6月10日启动能源领域氢能应用第一批试点,支持可再生能源离网制氢、氢储能参与电网调峰、可再生氢在交通和工业领域应用等模式探索。通过长周期、大规模储能载体——氢能,来消纳高峰时段富余的风电光电,实现“以电制氢、以氢调峰”的新路径。
19《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预算通知》单位:财政部 字号:财建〔2025〕133号 日期:2025年6月16日下达2025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预算,用于补贴存量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项目。通过及时拨付补贴,保障既有新能源项目的现金流稳定,避免因财政补贴延迟、不确定而影响电站正常发电和消纳利用。
20《关于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单位: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字号:发改办能源〔2025〕669号 日期:2025年7月1日下达各省2025年度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指标,并将电解铝行业新增用电中的绿电消费比重纳入监测考核。明确消纳考核以物理电量为准,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一年。通过硬性指标压实地方政府和重点行业的消纳责任,倒逼各地在规划新能源项目时同步落实消纳条件,防止“只建不消”现象。
21《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单位: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 字号:发改环资〔2025〕910号 日期:2025年7月8日推进工业园区层面的零碳能源系统建设。鼓励园区内风光电站直接向企业供电(绿电直供)、配置储能设施、实施综合能源管理;探索园区内部碳交易和绿电交易机制。通过源网荷储一体化的园区微网,实现发用电自平衡,打造就地消纳新能源的微观单元,减少对大电网的冲击。
22《关于跨电网经营区常态化电力交易机制方案的复函》单位:国家发改委 字号:发改体改〔2025〕915号 日期:2025年7月11日批复同意建立跨电网公司供区之间的常态化电力交易机制。明确了交易组织模式、结算办法和风险防控要求,打破原有电网物理边界壁垒,促进国网、南网等不同区域之间新能源电力的跨网交易,扩大新能源在更大范围的消纳空间。
23《关于印发〈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 字号:银发〔2025〕158号 日期:2025年7月14日统一绿色债券和绿色信贷标准,将支持范围扩展至9大类,首次纳入“能源绿色低碳转型”领域。明确支持氢能全链条、新型储能等前沿技术,为金融机构精准支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提供标准依据。
24《关于印发〈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的通知》单位: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字号:发改能源规〔2025〕976号 日期:2025年7月18日统一全国电力市场计量点的设置标准和结算算法规则。重点解决高频次现货交易情形下的计量数据处理、损耗分摊及偏差电量结算等问题,为新能源参与高频率的现货交易提供技术支撑,保障其市场收益,激励发电企业积极参与电能量和辅助服务交易。
25《新型储能规模化建设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年)》单位: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字号:发改能源〔2025〕1144号 日期:2025年8月27日提出了2025-2027年新型储能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的目标任务。鼓励独立储能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电力交易,提高储能利用率;重点推广能够支撑电网的“构网型”储能技术;推动“储能+”在多场景融合应用,通过规模化部署提升电网对新能源的弹性适配能力。
26《关于印发〈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单位:国家发改委 字号:发改运行规〔2025〕1193号 日期:2025年9月9日建立跨省跨区电力紧急支援的调度机制。规范极端情况下启动跨省应急调度的条件、优先保障顺序和电量计量结算规则,确保大电网在新能源出力异常波动或局部电网事故时能够通过跨区支援来保障供电安全,避免大范围弃风弃光或供应中断。
27《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单位: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字号:发改价格〔2025〕1192号 日期:2025年9月12日完善有利于新能源就近消纳的价格政策,进一步丰富峰谷分时电价机制,完善辅助服务电价;明确就地消纳类项目(微电网、直供电等)输配电费和备用费的分摊原则,降低新能源就近利用的收费成本;支持源网荷储一体化示范项目探索自主协商定价的新模式。
28《关于印发〈能源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单位:国家能源局 字号:发改能源规〔2025〕1216号 日期:2025年9月16日规范国家和省级能源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与评估流程。强调规划的约束力,要求新能源项目核准必须符合能源发展规划,严禁各地违规超规划审批上马新能源项目,从源头杜绝“不顾消纳条件盲目建设”的乱象,确保电源发展与电网送出、消纳市场能力相匹配。
29《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单位:国家发改委 字号:发改环资规〔2025〕1228号 日期:2025年9月19日规范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节能减碳项目的管理。明确资金重点投向,包括电网灵活性改造、新型储能项目、绿色低碳技术示范工程等。通过中央资金引导,补齐新能源消纳的薄弱环节(如灵活性改造投资回报低的问题),以财政手段增强系统消纳能力。
30《关于2026—2027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单位:工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字号:公告2025年第24号 日期:2025年9月22日提高新能源汽车购置税减免政策享受门槛。对2026-2027年度免征购置税的新能源车产品提出更高技术要求(如续航里程、电耗、电池性能等),通过退坡机制倒逼车企技术升级,提升新能源汽车性能和可靠性。高性能电动车的普及也将扩大电网可调负荷资源。
31《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能力“三年倍增”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单位: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字号:发改能源〔2025〕1250号 日期:2025年10月15日提出到2027年底全国充换电服务能力实现“三年倍增”。加快高速公路、城乡重卡充电网络建设;推广智能有序充电、超大功率快充技术;鼓励建设“光储充放”一体化的新能源供电式充电站等。通过完善充电基础设施,为电动车的大规模普及提供支撑,进而拓展新能源消纳的终端场景。
32《关于推进煤炭与新能源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单位:国家能源局 字号:国能发煤炭〔2025〕89号 日期:2025年10月28日推动“煤电+新能源”一体化协同运行。鼓励利用采煤沉陷区建设大型光伏基地;支持现役燃煤机组实施灵活性改造以提升对新能源的调峰支撑能力;建设风光火储一体化的能源基地,实现传统能源和新能源优势互补,在保障供电安全的同时提高新能源消纳比例(“以煤保电、以煤促新”)。
33《关于促进新能源消纳和调控的指导意见》单位: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字号:发改能源〔2025〕1360号 日期:2025年11月10日年度重磅消纳政策。从规划布局、调度运行、交易机制、基础设施等方面提出系统性措施促进新能源消纳:按资源类型分类引导新能源开发与消纳(如“沙戈荒”外送基地vs分布式就地消纳);强化电网调度优化和承载力评估;完善绿电交易和绿证机制;目标到2030年建立协同高效的多层次新能源消纳体系,新增用电量主要由新能源满足。
34《关于促进新能源集成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单位:国家能源局 字号:国能发新能〔2025〕93号 日期:2025年11月12日提出新能源“多维度一体化开发、多产业协同发展、非电能源多元化利用”三大路径。重点推动“沙戈荒”基地风光火储一体化、区域零碳产业园区、“以绿制绿”新能源装备制造等模式创新,明确到2030年新能源集成融合发展成为主流模式。通过源网荷储深度融合和“绿电+制造”联动,提升系统内部自我平衡能力,从“被动并网”走向“主动融入”。
35《关于印发〈2024、2025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的通知》单位:生态环境部 字号:国环规气候〔2025〕2号 日期:2025年11月17日将钢铁、水泥、电解铝三个高耗能行业正式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明确上述行业2024、2025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法(基准线法),设定行业标杆水平和调整系数。此举将大幅提高相关企业的碳成本,迫使其增加绿电消纳以抵消排放,实现以市场手段倒逼高耗能产业参与能源转型。
36《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的通知》单位:国家发改委 字号:发改价格规〔2025〕1490号 日期:2025年11月27日此次修订在保持政策框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四个办法进行了系统性完善。核心亮点包括:明确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相关成本不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需通过市场化方式回收;优化跨省跨区输电定价机制,明确实际利用小时超出核价部分的收益分享机制,70%专项支持新能源外送;建立区域电网容量电费向省级电网分摊机制,通过省级输配电价传导,强化“谁受益、谁承担”原则,为独立储能等新主体理顺市场化收益机制扫清了成本分摊障碍。
37《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行业范围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单位:国家发改委 字号:发改投资〔2025〕1700号 日期:2025年12月1日明确将风电、光伏、水电、核电等清洁能源项目,以及储能、特高压输电、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充电基础设施等纳入REITs试点范围。支持清洁低碳燃煤发电项目申报。通过盘活存量资产,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权益性融资渠道,促进“投融资-建设-运营-退出-再投资”良性循环。
38《关于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的通知(试行)》单位: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字号:发改能源〔2025〕1476号 日期:2025年12月11日针对当前大量新能源场站“小而散”导致独立参与现货报价难、考核成本高的问题,允许同一投资主体在同一省级电力现货市场内对多个场站进行“集中打捆报价”。这一机制通过场站间发电预测偏差的互补,降低了单站误差和偏差考核风险,并配套了风险防控和监管措施,为新能源发电企业全面入市提供了更灵活的参与方式。
39《关于用好绿色金融政策支持绿色工厂建设的通知》单位: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 字号:工信厅联节函〔2025〕490号 日期:2025年12月12日引导金融机构为国家级绿色工厂提供优惠信贷支持,重点支持研发和产业化应用、技术改造升级及零碳工厂建设三类项目。鼓励开发“绿色工厂贷”等专属产品,支持通过发行绿色债券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通过降低制造业绿色转型的融资成本,激发企业建设绿色制造体系的积极性。
40《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评价制度的通知》单位: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字号:发改办体改〔2025〕1032号 日期:2025年12月17日建立统一的电力市场运行效果评价体系。从市场运营效率、竞争程度、电力企业可持续经营等维度设置指标,自2026年起对各省级电力市场进行年度评价排名。通过“以评促建”,及时发现并纠正市场机制中不利于新能源消纳的壁垒,确保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健康发展,更好服务能源转型。
41《关于发布〈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5年版)〉的通知》单位:国家发改委等部门 字号:发改运行〔2025〕1499号 日期:2025年12月17日提出提高煤炭利用效率的标杆值和基准值,扩大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范围(新增供热、煤制气等),分类推进存量项目改造升级。低于基准水平的落后产能将限期改造或淘汰。通过提高煤炭利用门槛,倒逼不达标产能退出,为高效灵活的煤电机组腾出发展空间,从而在保障电力供应的同时,为新能源提供调峰支持、提升消纳比例。
42《关于促进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单位: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字号:发改能源〔2025〕1645号 日期:2025年12月23日明确光热发电兼具调峰电源和长时储能双重功能,提出2030年装机达到1500万千瓦、成本与煤电相当的目标;支持光热参与电力市场、获得容量补偿及发行REITs,确立其作为新型电力系统基础性支撑电源的地位。
43《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的通知》单位: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字号:发改能源规〔2025〕1656号 日期:2025年12月26日对2020年版规则的系统性修编。通过“加法”吸纳绿电交易、新主体,通过“减法”剥离计量结算至专项规则;推动交易频次向按日连续延伸,强化中长期“压舱石”作用并提升灵活性,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
44《关于促进电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单位: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字号:发改能源〔2025〕1710号 日期:2025年12月31日提出构建主配微协同的新型电网平台,到2030年支撑新能源发电量占比达30%、接纳分布式新能源9亿千瓦。确立电网作为新型电力系统枢纽平台的定位,强化统一规划、协调运行与安全治理,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提供物理基础。

上述表格梳理了2025年新能源领域的政策脉络,反映出政策出台的高频次与广覆盖特征。从宏观层面的年度指导意见,到具体操作层面的专项通知,文件之间相互衔接,构建了严密的政策体系。

以下章节将透过这些政策文本,沿安全战略、市场机制与消纳体系三个维度,深入分析其内在的制度逻辑与实施路径。

03

重点政策矩阵式分析

2025年的政策体系并非单一文件的简单叠加,而是具有内在逻辑关联的系统性工程。主管部门统筹考量了电源建设与消纳能力的匹配问题,坚持系统观念,全面推进各项改革。

以下分析将围绕安全逻辑的立体化构建、市场化改革的全面深化以及消纳机制的系统重构三个维度,解析行业运行逻辑的深刻变化。

3.1 维度一:安全保障体系的立体化构建

能源安全是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基本前提。2025年的政策体系在“能源安全新战略”指引下,构建了立体化的风险防控体系,旨在实现发展速度与系统韧性的动态平衡,这也为《“十五五”规划建议》中提出的“在发展中固安全,在安全中谋发展”提供了扎实的实践基础。

3.1.1 配电网层面的安全管控

在电力系统末端,新能源接入配电网的管理更加规范化。

国家能源局于2025年1月17日发布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以下简称《分布式光伏办法》)引入了配电网承载力评估机制,在低电压等级建立硬性约束,倒逼分布式电源提升可调控能力,确保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同时,监管工作重点下沉至交易秩序与并网调度环节。

国家能源局分别于2025年1月10日和2025年4月11日发布的《2025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国能发监管〔2025〕3号)及《电力市场秩序专项监管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25〕58号),旨在消除市场规则中的隐性壁垒,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这些微观层面的制度安排,为新能源的广泛接入筑牢了安全防线。

3.1.2 主干网与战略层面的安全保障

在区域及全国电网层面,政策重点转向提升系统整体韧性与应急响应能力。

针对极端天气对新能源出力可能造成的冲击,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5年9月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25〕1193号,以下简称《应急调度办法》)建立了跨区域应急支援机制,确保在供需失衡的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调动全网资源进行支援,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

此外,国家能源局于2025年9月1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能源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5〕1216号,以下简称《规划管理办法》)强化了规划约束,将新能源项目建设严格纳入电网消纳能力评估范畴,从源头上遏制无序发展。

在基础保障方面,煤电功能定位发生深刻转变。

国家能源局于2025年10月28日发布的《关于推进煤炭与新能源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能发煤炭〔2025〕89号,以下简称《煤炭融合意见》)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于2025年12月1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5年版)〉的通知》(发改运行〔2025〕1499号)共同推动煤电向调节性电源转型。

这一系列政策实践,与《“十五五”规划建议》中“加强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推进煤电改造升级”的战略部署高度一致。

3.1.3 监测预警与主动防御机制

通过机制设计防范化解风险,是2025年政策逻辑的重要特征,新能源全量入市与消纳责任的刚性约束,构成了主动防御的核心。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2025年1月27日发布的《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以下简称136号文)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利用价格信号引导发电企业主动避开电网拥堵时段或配置储能,将调节压力转化为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

之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于2025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5〕669号,以下简称《消纳权重通知》)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2025年11月10日发布的《关于促进新能源消纳和调控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5〕1360号)相结合,建立了全周期的监测预警体系。

3.2 维度二:市场化改革的全面深化

2025年是新能源市场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一系列改革举措标志着全面市场化时代的到来。这些实践成果,为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

3.2.1 价格机制的根本性变革

136号文确立了新能源“全电量入市”原则,并引入“基准价与差价结算”机制,在此机制下,存量项目基准价仅作为上限,市场竞价成为常态,财政差价补贴仅在特定低价时段发挥兜底作用。

这一制度设计在保障投资基本收益的同时,将消纳压力转化为价格信号传导至发电侧,为避免在低价时段受损,新能源企业需主动优化出力曲线或配置调节资源,实现了从被动消纳向主动适应市场的转变。

3.2.2 报价机制的优化完善

在推进深度市场化进程中,行业主管部门密切关注市场运行情况,及时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针对大量分散、小规模新能源场站独立参与现货报价面临的高昂交易成本与偏差考核风险,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2025年12月11日发布的《关于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的通知(试行)》(发改能源〔2025〕1476号)推出了“集中打捆报价”机制。该机制允许同一投资主体将省内多个场站作为一个整体参与报价,实质上引入了聚合商模式,利用场站间出力互补效应降低波动风险。这一过渡性机制既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又有效保护了投资积极性。

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于2025年12月17日发布的《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评价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5〕1032号)的建立,从制度层面确保了市场规则的公平透明,防止新兴主体遭受不合理待遇,体现了改革的坚定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3.2.3 统一电力市场的制度支撑

新能源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离不开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支撑,2025年的改革在此领域取得重要进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5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跨电网经营区常态化电力交易机制方案的复函》(发改体改〔2025〕915号,以下简称《跨网交易复函》)打破了电网间的物理壁垒。

尤为重要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5年11月27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5〕1490号,以下简称《输配电价定价办法》)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顺畅运行铸造了坚实的“价格底座”。

该文件系统性地重构了输配电价体系,实现了从省级电网到区域电网、再到跨省跨区工程的全环节价格监管全覆盖,打破了传统的行政区划壁垒,特别是针对跨省跨区输电,新办法厘清了“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定价逻辑,完善了容量电价与电量电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机制,并严格落实“谁受益、谁承担”的费用分摊原则,有效疏导了新能源大范围配置的通道成本。

同时,文件明确将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等竞争性环节成本剥离出输配电价,还原了电网的公共网络属性,为各类经营主体在全国范围内公平接入电网、开展直接交易提供了透明、可预期的价格规则,从根本上支撑了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

此外,2025年是“1+6”电力市场基础规则体系全面筑基的关键之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12月2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5〕1656号,以下简称《中长期交易规则》),是对2020年版规则的系统性修编;作为“6”个配套规则之一,它与年中发布的《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976号)互为支撑,通过辩证的“加减法”实现了规则体系的升维:前者通过“做减法”剥离了计量结算职能交给后者专项规范,实现了规则边界的清晰化;同时通过“做加法”吸纳绿电交易、分布式电源、虚拟电厂等新要素,并确立了按日连续交易机制。

这一组合拳深刻贯彻了《“十五五”规划建议》中关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战略部署,不仅强化了中长期市场作为“压舱石”的稳定作用,更通过提升灵活性,使其能与现货市场无缝耦合,为高比例新能源的消纳提供了更具弹性的市场空间。

加之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于2025年4月16日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5〕394号)所明确的现货市场全覆盖时间表,这一文件被视为推动现货市场从“试点探索”走向“全面铺开”的决定性力量,它与上述基础规则共同构建起了全国统一电力市场日益完善的制度框架。

3.2.4 财政金融工具的矩阵式协同

资金是产业发展的血液。2025年,政策制定部门通过构建“财政投资稳底盘、绿色金融扩增量、资本市场活存量”的资金支持矩阵,推动新能源产业从依赖单一补贴向多元化融资模式转型。这一系列举措与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要继续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的要求不谋而合。

一是财政投资稳底盘。财政部于2025年6月16日下达《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预算通知》(财建〔2025〕133号,以下简称《补助预算通知》),确保存量项目补贴资金足额到位,稳定企业预期;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5年9月19日发布《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5〕1228号,以下简称《节能降碳投资办法》),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电网灵活性改造与新型储能示范,发挥资金杠杆撬动作用。

二是绿色金融扩增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7月14日发布新版《关于印发〈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银发〔2025〕158号)首次将氢能全链条及多种新型储能技术纳入支持范围;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25年12月12日联合发布《关于用好绿色金融政策支持绿色工厂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联节函〔2025〕490号),明确重点支持研发应用、技术改造及零碳工厂建设三类项目,引导金融机构为绿色工厂提供专属优惠信贷,大幅降低制造业绿色转型融资成本。

三是资本市场活存量。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5年12月1日印发《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行业范围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发改投资〔2025〕1700号,以下简称《REITs清单》),将清洁能源、储能、特高压及配电网等纳入试点。这一举措打通了能源基础设施的权益性融资渠道,助力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运营-退出-再投资”的良性闭环。

3.3 维度三:消纳机制的系统重构

市场化改革侧重解决生产侧的激励问题,消纳机制的重构则致力于解决消费侧的制约因素。在高比例新能源时代,源、网、荷、储各环节的协同发力是实现全链条闭环的关键。这一全年的系统探索,为《“十五五”规划建议》中“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的战略目标积累了宝贵经验。

3.3.1 电源侧优化

在供给端,政策呈现“严控增量、优化存量”的双重特征。依据《规划管理办法》,新增项目须严格纳入规划并配套可行消纳方案,杜绝盲目建设。

新型调节性电源的战略地位显著提升。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2025年12月23日发布的《关于促进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能源〔2025〕1645号,以下简称《光热发展意见》)明确了光热发电“调峰电源”与“长时储能”的双重定位,提出到2030年装机规模达到1500万千瓦并实现与煤电平价的目标。

这一政策旨在通过规模化发展,培育具备转动惯量和长周期调节能力的清洁基荷电源,配合《煤炭融合意见》推动的煤电灵活性改造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2025年1月24日发布的《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能源规〔2025〕93号)规范的抽蓄建设,构建起“火电+抽蓄+光热”的多元调节支撑体系。

通过存量煤电改造和增量储能建设,电源侧不仅提升了自身的调节能力,更为新能源的平稳接入提供了物理支撑。

3.3.2 电网侧提升

电网作为连接供需的枢纽,其灵活性与通道能力直接决定了消纳边界,2025年的政策着力解决通道能力不足与区域壁垒问题。

通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2025年1月6日发布的《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优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年)》(发改能源〔2024〕1803号)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2025年5月16日发布的《关于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5〕624号),要求电网企业公开承载力信息,应用柔性直流、智能调度等先进技术,消除并网瓶颈。

同时,《跨网交易复函》建立的跨省区常态化交易机制与《应急调度办法》构建的应急调度体系,打破了省间壁垒,促进了新能源电力在全国范围内的优化配置,实现了坚强网架与统一市场的有机结合。

作为全年的收官之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2025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促进电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5〕1710号,以下简称《电网高质量发展意见》),将此前分散的主网、配网、微网政策整合升级为“主配微协同的新型电网平台”战略。

该文件确立了电网作为新型电力系统“核心枢纽”的战略定位,明确提出到2030年电网支撑新能源发电量占比达到30%、接纳分布式新能源9亿千瓦的硬性指标,通过统一规划、协调运行与贯通安全治理,该政策从物理层面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提供了坚强的网络基础,标志着电网发展从单纯的规模扩张向“柔性可控、智慧融合”的系统性提质转变。

3.3.3 负荷侧响应

激发需求侧潜力是解决消纳问题的重要途径,政策一方面培育电动汽车、绿氢等新兴负荷,另一方面挖掘传统负荷的调节潜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2025年10月15日发布的《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能力“三年倍增”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1250号,以下简称《充电倍增方案》)与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扩大了电力消费基础,通过有序充电与车网互动(V2G)技术,将电动汽车转化为移动储能单元。

国家能源局于2025年6月10日发布的《关于组织开展能源领域氢能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科技〔2025〕91号,以下简称《氢能试点通知》)启动了利用长周期储能载体消纳弃风弃光的探索。

在传统负荷领域,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于2025年4月25日发布的《关于推动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规划发〔2025〕42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2025年4月11日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5〕357号,以下简称《虚拟电厂指导意见》)的推广,使刚性用电需求向柔性可控转变,实现了源荷互动。

3.3.4 技术与储能支撑

技术创新与新型储能规模化应用,为提升系统调节能力提供了增量支撑。

工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于2025年2月10日发布的《新型储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工信部联电子〔2025〕7号)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2025年8月27日发布的《新型储能规模化建设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年)》(发改能源〔2025〕1144号,以下简称《储能规模化方案》),提高了技术门槛,明确了独立储能的市场地位,鼓励其作为独立主体参与交易。

数字化技术的赋能效应开始显现,国家能源局于2025年5月28日发布的《关于推进“人工智能+”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能综通科技〔2025〕73号)引入人工智能优化功率预测与调度决策,国家能源局于2025年5月23日发布的《关于组织开展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第一批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25〕53号)将“算力与电力协同”列为新方向。

这些技术手段的应用,提升了能源系统的智能化水平和调节能力,使其能够更有效应对可再生能源的波动性。

3.3.5 消费侧激励

打通价值实现的最后一公里,是消纳机制重构的落脚点,2025年,绿色电力的环境价值在制度层面得到充分体现。

强制性的消纳责任权重考核(《消纳权重通知》)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2025年3月6日发布的《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能源〔2025〕262号,以下简称《绿证发展意见》)相结合,确立了地方政府与企业的清洁消费约束。

生态环境部于2025年11月17日发布的《关于印发〈2024、2025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的通知》(国环规气候〔2025〕2号)带来的碳市场扩容,推高了化石能源使用成本,促使高耗能行业主动寻求绿电替代。

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2025年5月30日发布的《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以下简称《绿电直连通知》)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国家能源局于2025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910号,以下简称《零碳园区通知》)等创新模式,实现了发用电的物理与价值闭环。

综上所述,2025年初步构建了全方位的新能源消纳体系,这一体系的核心逻辑在于:安全是准入的前提,交易是配置的核心,调节是价值的体现。在此规则下,具备调节能力的项目方能获得接入资格,深耕市场交易方能获取超额收益,提供灵活性服务成为新的增长点,随着源网荷储各环节协同发力,到“十五五”末,成熟的新型电力系统将逐步形成,新旧动能转换将取得决定性进展。

04

展望未来:“十五五”时期的趋势研判

2025年作为“十四五”收官之年,其密集出台的政策组合拳不仅是对过去五年发展瓶颈的修正,更是为“十五五”奠定了实践基础。而2025年10月23日通过的《“十五五”规划建议》和12月11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则站在了更高的历史维度,为这些实践成果赋予了长远的战略意义,并正式确立了“十五五”期间的行动纲领。

依据《“十五五”规划建议》中关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更好统筹国内经济工作和国际经贸斗争”的指导精神,未来五年中国新能源产业将迎来深层次的结构性变革,深刻洞察以下五大趋势,是市场主体在下一周期锚定战略方向、穿越周期的关键。

4.1 价格形成机制:从“保量保价”向“量价双轨”的深层嬗变

2025年136号文的发布打破了新能源的“温室效应”,而《“十五五”规划建议》中明确提出的“加快健全适应新型能源体系的市场和价格机制”,则从顶层设计上确认了这一改革方向的不可逆性,进入“十五五”,随着电力现货市场实现全覆盖,价格信号将成为资源配置的指挥棒。

首先,电能量价值的波动与负电价常态化将倒逼发电侧主动调节。在光伏大发的中午时段或风电大发的深夜时段,若缺乏调节手段,负电价不再是市场的“失灵”,而是市场通过价格信号出清过剩产能、倒逼灵活调节的正常机制,这要求企业必须具备对极端价格的承受力与应对策略。

其次,环境价值将成为收益压舱石。随着电能量价格走低,《绿证发展意见》确立的绿证与绿电收益占比将大幅提升,企业必须建立“电能量+环境价值”的双轨收益模型,单纯依赖电能量销售将难以覆盖投资成本,环境价值的变现能力将决定项目的最终回报率。

最后,预测与交易能力将成为核心竞争力。电力交易不再是简单的售电,而演变为包含气象预测、价格预判、策略博弈的复杂金融行为,缺乏专业交易团队或数字化辅助决策工具的电站将被市场淘汰,精细化的现货交易策略将成为超额收益的主要来源。

4.2 储能功能定位:从“附属配置”向“独立调节”的价值重塑

2025年《储能规模化方案》已经明确了储能的独立市场地位,而《“十五五”规划建议》中“全面提升电力系统互补互济和安全韧性水平,科学布局抽水蓄能,大力发展新型储能”的表述,则将储能提升到了国家安全保障的高度。在“十五五”期间,储能将摆脱“新能源附属品”的标签,跃升为电力系统中的第四大核心要素。

一方面,盈利模式将实现多元化跃升。独立储能电站将通过现货市场峰谷套利、辅助服务(调频、备用)以及容量租赁等多渠道获利,特别是随着《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411号)的落地,为系统提供毫秒级响应的调节资源将获得高额溢价,储能的商业闭环将逐步打通。

另一方面,技术路线将呈现分化与迭代。短时高频调节(如飞轮、超级电容)与长时储能(如液流电池、压缩空气、重力储能、光热发电)将在不同场景下各展所长,特别是《光热发展意见》的出台,确立了光热发电在“长时储能”领域的战略地位。随着2030年1500万千瓦目标的推进及成本与煤电同价的实现,光热发电将凭借其大规模储热优势,成为解决风光发电夜间及长周期波动难题的关键技术,与电化学储能形成互补格局;同时,随着弱电网特征加剧,具备主动支撑电网电压和频率能力的构网型技术将成为标配,获得政策倾斜和更高的市场价值。

4.3 消纳范式重构:从“被动适应”向“源网荷储”的系统性协同

《分布式光伏办法》对配电网承载力的强调,标志着无限制接入大电网的时代终结,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关于“促进城乡融合和区域联动”以及“加强重点城市群协调联动”的部署,预示着“十五五”期间的消纳模式将从单纯依赖电网侧吸纳,转向源网荷储全环节的系统性协同。

在分布式领域,“微电网”与“零碳园区”将成为主流载体。通过《零碳园区通知》的指引,园区内部将形成独立的能源生态系统,实现自发自用、余电交易,大幅减少对主网的依赖,实现就地平衡。

在用户侧,“产消者”角色的觉醒将重塑需求响应。随着《虚拟电厂指导意见》的深入实施,工商业用户、数据中心甚至家庭储能都将通过虚拟电厂聚合,成为“隐形电厂”,用户侧不再是被动的消费者,而是兼具生产与调节能力的“产消者”,通过主动响应价格信号参与系统平衡。

在输送环节,物理直供将突破传统边界。《绿电直连通知》开启了物理直供的新纪元,高耗能企业与大型风光基地通过专线直连,不仅降低了输配电成本,更锁定了长期稳定的绿色能源供给,成为产业转移与能源布局优化的重要动力,这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的要求不谋而合。

4.4 产业生态演进:从“单一发电”向“多维业态”的跨界耦合

新能源将不再仅仅是电力行业的变革,而是与交通、工业、数字经济深度耦合,催生出全新的业态与增长极,这正是《“十五五”规划建议》中“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深化拓展‘人工智能+’”的实践场。

车网互动(V2G)将实现规模化商用。依据《充电倍增方案》,数亿辆新能源汽车将构成巨大的移动储能池,通过智能有序充电和反向送电,电动汽车将成为城市电网最大的调节资源,实现交通网与能源网的深度融合。

氢能将作为长周期调节手段登上舞台。《氢能试点通知》为氢能指明了方向,在“十五五”后期,绿氢将解决风光电力的季节性不平衡问题,实现“电-氢-电”或“电-氢-化”的跨周、跨月能量转移,构建“电氢耦合”的新型能源体系,响应《建议》中“加快氢能和核聚变能等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号召。

算力与电力的协同将重塑能源消费版图。随着AI算力需求的爆发,数据中心将成为最大的新增负荷,通过“源网荷储数”一体化协同,算力调度将与电力调度形成联动,即“业务随能源走”,在绿电充裕地区和时段进行高强度计算,实现比特与瓦特的完美握手,这正是数字中国建设与新型能源体系建设的交汇点。

4.5 竞争逻辑转换:从“规模红利”向“运营资管”的存量博弈

随着《REITs清单》的发布,新能源资产的金融属性被彻底激活,行业竞争逻辑将从跑马圈地转向精细化运营与资产管理,这一转变顺应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做优增量、盘活存量”和“持续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的总体要求。

“投建营分离”将成为行业新常态。专业的资产持有方与专业的运营方将逐渐分离,开发商将更多通过“开发-建设-出售”实现资金回笼,而精细化的后期运营将成为提升资产收益率的关键。

存量资产的“技改增效”将开启万亿级市场。进入“十五五”,早期建设的一批风光项目将面临设备老化和效率低下问题,结合《节能降碳投资办法》,通过更换高效组件和智能化设备,挖掘存量资产的剩余价值,将成为新的利润增长点,这也是贯彻“盘活用好低效用地、闲置房产、存量基础设施”精神的具体举措。

国际化战略将升级为全产业链输出。在国内市场竞争白热化的背景下,具备全产业链优势的中国新能源企业将加速出海,从单纯的产品出口转向“技术+标准+资本+运营”的全方位输出,在全球范围内重塑能源治理格局,积极响应《“十五五”规划建议》中“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和“引领国际规则标准完善和衔接互认”的战略目标。

05

写在最后

2025年处于“十四五”收官与“十五五”谋划的交汇点,深刻确立了中国能源战略转型的逻辑拐点,纵观全年政策脉络,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切换、从规模扩张向系统提质演进的轨迹清晰可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与“十五五”规划建议的顶层设计,为这一历史进程注入了深刻的辩证法:在“立”与“破”之间统筹时度效,在“稳”与“进”之中把握主动权。

展望未来五年,新能源发展将步入深水区与攻坚期,技术革新竞赛与生产关系重塑将同步展开。随着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纵深推进和新型能源体系的加速构建,新能源将从单纯的“电量替代”迈向“容量支撑”与“价值创造”并重的新阶段;市场主体必须深刻领会“能源强国”的战略内涵,坚持系统观念,强化底线思维,在复杂多变的内外部环境中寻找确定性。

风起于青萍之末,浪成于微澜之间。中国新能源产业正站在高质量发展的新起点上,唯有保持战略定力,坚持实事求是,才能在动能转换的时代洪流中行稳致远,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不可摧的绿色能源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