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最近很多小伙伴问我关于《山东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差价结算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的有关问题,考虑到接下来差价结算也将在各地推行(各地也许会略有不同,请大家关注各自省份的差价结算有关规定),为便于大家更好地理解差价结算的规则和应用,因此今日抽空做了一个笔记,跟大家分享。
本文将从结算公式、资金流向、电量认定、价格确定及合规管理五个维度进行解析。
01 差价结算核心公式与定义
根据细则第十五条,月度差价电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月度差价电费= (机制电价 - 结算参考价) × 月度机制电量
该公式包含三个核心变量,其定义如下:
根据公式计算结果的正负,差价结算体现为双向调节:
| 结算参考价与机制电价关系 | 结算方向与性质 |
|---|---|
| 结算参考价< 机制电价 | 正向结算(获得补差) 计算结果为正值,意味着市场均价低于基准价格,项目获得差价电费补偿。 |
| 结算参考价> 机制电价 | 负向结算(差价回收) 计算结果为负值,意味着市场均价高于基准价格,项目需退还超出部分的收益。 |
02 资金清算渠道与流向
根据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新能源差价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科目,实行全社会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机制。
| 结算情形 | 资金来源与去向说明 |
|---|---|
| 项目获得差价电费时 (正向结算) | 来源于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的系统运行费,即由工商业用户缴纳的系统运行费支付给新能源项目。 |
| 项目缴纳差价电费时 (负向结算) | 分享给全体工商业用户,即新能源项目退还差价费用到系统运行费中,由全体工商业用户的进行共享。 |
在工商业用户的电费账单中,该笔费用在“系统运行费”科目下单独列示,名称为“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结算费用”。
03 月度机制电量核定规则
机制电量的计算因项目上网模式而异,需严格区分“全额上网”与“余电上网”两种模式。
情形一:全额上网项目
此类项目的机制电量基于上网电量计算,公式如下:
月度机制电量= 月度上网电量 × 机制电量比例 - 跨省跨区外送电量
注:若计算结果为负值,月度机制电量按0取值。
情形二:余电上网项目(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此类项目的机制电量需扣除自用电量部分,仅针对并入电网的权益进行保障,公式如下:
月度机制电量= 月度发电量 × 机制电量比例 - (月度发电量 - 月度上网电量) - 跨省跨区外送电量
注:公式中(月度发电量 - 月度上网电量) 代表项目自用电量。
机制电量比例依据项目投产时间及类型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机制电量比例认定表
| 项目所属类别 | 具体细分类型 | 投产/备案时间节点 | 机制电量比例 |
|---|---|---|---|
| 存量项目 | 光伏扶贫项目(扶贫容量部分) | 2025年5月31日及以前 | 100% |
| 存量项目 | 自然人户用光伏(220/380V) | 2024年12月31日及以前 | 100% |
| 存量项目 | 自然人户用光伏(220/380V) | 2025年1月1日-5月31日 | 85% |
| 存量项目 | 6兆瓦及以上工商业光伏(按照集中式光伏实时市场加权平均电价结算) | 2025年5月31日及以前 | 0% |
| 存量项目 | 在新能源全量入市前,曾持有中长期合约的项目 | 2025年5月31日及以前 | 0% |
| 存量项目 | 其他普通存量项目 | 2025年5月31日及以前 | 80% |
| 增量项目 | 各类风光项目 | 2025年6月1日及以后 | 依据年度竞价文件 |
04 价格参数确定标准
差价结算涉及的两个价格参数来源具有严格的政策界定。
| 价格类型 | 存量项目取值依据 | 增量项目取值依据 |
|---|---|---|
| 机制电价 | 固定值 执行山东省燃煤基准电价(0.3949元/千瓦时)。 | 竞价确定的价格 依据项目参与年度竞价的中标结果执行。 |
| 结算参考价 | 市场变动值 依据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月度发电侧实时市场加权平均价格”。 | 市场变动值 依据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月度发电侧实时市场加权平均价格”。 |
05 演算举例与合规风险管理
以下通过具体案例展示计算流程,其中机制电(价)量以山东省第一次竞价结果为例。
设定项目参数:增量全额上网光伏项目,机制电价0.225元/千瓦时,机制电量比例80%,当月上网电量1000万千瓦时(无外送)。
步骤1:核定机制电量
1000万 × 80% = 800万千瓦时
步骤2:差价资金测算
| 市场情景 | 计算过程 | 结果说明 | 资金性质 |
|---|---|---|---|
| 参考价较低 参考价:0.205元 | (0.225 - 0.205) × 800万 | +16万元 | 应收差价电费 由系统运行费账户支付给项目业主。 |
| 参考价较高 参考价:0.245元 | (0.225 - 0.245) × 800万 | -16万元 | 应付差价电费 项目业主需退还多余收益,费用进入系统运行费账户。 |
根据细则规定,以下情形将直接影响项目收益的实现:
| 风险类别 | 风险描述与政策规定 | 执行后果 |
|---|---|---|
| 权益排他性 | 绿证收益互斥 细则规定,纳入机制电量范围的电量,不得重复申请核发绿色电力证书。 | 机制电量部分(如上例800万千瓦时)无法获取绿证收益,仅剩余市场化电量可申请绿证。 |
| 工期考核 | 一般延期(≤6个月) 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晚于竞价承诺时间,延迟不超过6个月。 | 延迟期间对应的机制电量自动失效,不予追溯或补发。 |
| 工期考核 | 严重延期(>6个月) 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晚于竞价承诺时间超过6个月。 | 当次竞价结果作废,并取消未来三个年度的竞价资格。 |
| 技术考核 | “四可”条件缺失 分布式项目投产时未满足“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技术要求。 | 在满足条件当月月底前,覆盖的机制电量自动失效。 |
| 总量控制 | 年度规模上限 增量项目当年结算的机制电量达到竞价公布的年度机制电量规模时。 | 超出部分的电量当月及后续月份不再执行机制电价,且缺额部分不跨年滚动。 |